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0號 關于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雙酚A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的立案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0號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發(fā)布2007年第68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fā)布2007年第96號公告,決定由(株)LG化學繼承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6.4%反傾銷稅稅率。2009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fā)布第108號公告,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將原產于韓國的(株)LG化學進口雙酚A反傾銷稅稅率由6.4%調整為4.7%。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fā)布第5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雙酚A采取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8年6月26日,商務部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學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yè)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jù)等進行了審查?,F(xiàn)有證據(jù)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yè)及產業(yè)代表性的規(guī)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yè)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jù)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jù)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雙酚A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13年第55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本次復審調查產品范圍是2013年第55號公告公布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雙酚A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五、參加調查登記
利害關系方應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jù)《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shù)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shù)量及金額以及關聯(lián)情況等說明材料?!兜怯泤⒓诱{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載。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關系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前述網站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和地區(qū)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fā)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xiàn)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參加調查登記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應訴的外國(地區(qū))出口商或生產商、中國大陸生產者和中國大陸進口商發(fā)放調查問卷。參加調查登記的利害關系方也可以從前述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未進行調查登記的其他利害關系方可直接從前述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調查問卷,并按要求填報。
所有公司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需保密的,其應向商務部提出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并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jù)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8年8月30日起開始,于2019年8月29日前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lián)系方式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二處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電話:0086-10-85093415 65198473
傳真:0086-10-65198415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