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順義區(qū)和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等地收購死因不明的生豬運至其租住的民房內進行屠宰加工并對外銷售,近日,劉某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審被通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一審查明,2015年3月,劉某從順義區(qū)、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zhèn)等地收購死因不明的生豬并運到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白廟村的一處民房內,進行加工并向外銷售。同年 4月28日,通州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在劉某租用的該民房內查獲死豬17頭(859千克)、豬肉產品757千克、豬內臟283千克、豬皮及豬蹄共1326千克 (豬皮148張)。同日,劉某被警方查獲歸案。
庭審中,劉某承認其將購進的死豬及相關產品進行加工,但辯稱未向外銷售,而是準備賣給養(yǎng)狗、 養(yǎng)魚的人。而根據劉某此前的供述,他從去年3月5日開始加工死豬肉,死豬都是從順義區(qū)和河北燕郊等地收來的,收購價格為病死程度嚴重的每頭豬70元,病死 程度不嚴重的每斤1.4元。他將死豬拉回位于宋莊鎮(zhèn)白廟村的出租房,加工、拆解,再將拆解的豬肉、豬排骨、豬皮、豬蹄等物賣給順義區(qū)一男子,價格是每斤2 元至2.5元。劉某承認,他沒有加工銷售豬肉的經營許可證,購買的都是病死的豬,豬肉已經變質,沒有經過檢驗檢疫。“我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就是為了掙 錢。”
通州區(qū)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現場病理診斷報告證明:對涉案17頭死豬中的2頭死豬進行抽檢診斷為豬瘟和副豬嗜血桿菌病。北 京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動物疫病檢驗報告顯示,送檢的2份豬組織樣品經檢驗均為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豬圓環(huán)病毒病陰性。經通州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 督所鑒定,涉案17頭死豬認定為死因不明。
法院認為,劉某私自購進死因不明的生豬進行加工并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 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劉某已將死因不明的生豬進行加工或準備進行加工,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銷售 行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